体系认证一站式服务专业机构出证,证书真实有效
认证机构:江苏XX标准认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金额:3万
行政处罚日期:2026年3月10日
经查实,当事人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至 2024 年 5 月 14 日对上海 xx 集团有限公司实施了初次认证二阶段的审核,签发了《质量管理体系证书》(注册号:MSC24Q10123R0S)、《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MSC24E10123R0S)与《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MSC24S10123R0S)共 3 张证书,上述 3 张证书均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撤销。根据《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显示,
上海 xx 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松江区 xx镇 xx 公路 xx 号 xx 幢-xx,经营地址及生产/服务地址为为浙江省湖州市 xx 镇 xx 区 xx 号(xx 产业园)xx 幢 xx 层,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跨区县。当事人至浙江省湖州市 xx 镇 xx 区 xx号(xx 产业园)xx 幢 xx 层对企业开展现场审核,并签发《质量管理体系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中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在整个认证和活动中,上海 xx 集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为浙江省湖州市 xx 镇 xx 区 xx 号(xx 产业园)xx 幢 xx 层,并非注册地址,且存在跨市异地经营的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认证决定评定过程中也未对上达问题有效识别,作出了同意认证注册的认证决定,向上海唐科阀门集团有限公司颁发认证证书。
上述过程不符合: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中 4.1.3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2、当事人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中 3.2.2 满足以下条件,MSC 可以受理认证申请:(1)申请组织已具备受理条件(见 3.1.2)及 3.1.2 提出认证申请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2)取得相关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3、当事人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规则》中 3.1.4 MSC 应对申请组织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评审,根据申请认证的活动范围及场所、员工人数、完成审核所需时间和其他影响认证活动的因素,综合确定是否有能力受理认证申请的规定。
另查明,当事人分别于 2024 年 06 月 05 日至 2024 年 06 月20 日及 2025 年 06 年 19 日至 2025 年 06 月 21 日对上海 xx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了关于《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MSC23E100144R1M)的第一次监督审核与第二次监督审核。
经与上海 xx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确认,企业于 2024 年 4 月开始作产线搬迁,大约于 2025 年 2 月搬迁完成,在此期间偶尔有夜间作业的情况。根据当事人两次《管理体系审核报告》显示,企业提供的 2024 年 9 月至 2025 年 5 月期间的厂界噪声委外检测报告未覆盖夜间噪声采样检测;与《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的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之“厂界噪声”要求不一致,与公司的环评报告要求不一致,环评报告中要求覆盖昼夜间,当事人在审核过程中未关注此问题,也未在《不符合报告》中开具不符合项,不符合当事人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的《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中 3.6.1 审核组应对审核活动形成书面审核报告,由审核组组长签字。审核报告应准确、简明和清晰地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内容:(7)识别出的不符合项的规定。
本 案 涉 案 金 额 为 7500+9500=17000 元 , 违 法 所 得 为3726.35+6304.55=10030.9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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