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认证一站式服务专业机构出证,证书真实有效
认证证书编号由认证机构代码,发证年份号,Q/E/S简写,顺序号,认证周期,认可机构代码和子证书号构成。
1.认证机构代码:认证机构批准号:CNCA—R/RF—年份—流水号,R表示内资认证机构,RF表示外资认证机构,年份为4位阿拉伯数字,流水号是内资,外资认证机构分别流水编号,内资认证机构代码为:该认证机构批准号的3位或4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外资认证机构代码为:F+认证机构批准号的后3位阿拉伯数字批准流水号,不足3位的,首位以0补位。
认证机构批准号流水号为1000以下的内资认证机构,编号规则中的认证机构代码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三位数字批准流水号:认证机构批准号流水号为1000(含)以上的内资认证机构,编号规则中的认证机构代码为认证机构批准号后四位数字批准流水号。
2.发证年份号:26/27/28……代表2026、2027、2028
3.简写QES,QMS简写Q,EMS简写E,OHSMS简写S。
4.顺序号,认证机构当年度发出的认证数量,比如00001,00002,00003……
5.认证周期,初次认证为"RO",第一次再认证为"R1",第二次再认证为"R2",依此类推。
6.认可机构代码,通过认可填写认可号,比如001。未通过认可填写00。此处认可,小编理解为CNAS认可。
7.子证书号构成,同一个组织的认证范围覆盖多个场所并需要颁发子证书时,子证书编号为在主认证证书编号后加上"-"和序号,如-1(-2,-3,......),
其他:
有效期内换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编号中的机构注册号,年份号,顺序号和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保持不变,应注明换证日期。
撤销认证证书后,原认证证书编号废止,不再使用。
认证证书标号需要满足本规则附录C编号要求。认证机构确需保留其原认证证书编号的,可在认证证书上同时体现原认证证书编号。
按照5.2.3的要求实施认证转换的,新认证证书的编号可延续原认证证书的认证周期。
QES 5.2.3对于新的认证委托人,仅在同时满足下列情况的前提下,认证机构可实施认证转换,否则应按照初次认证开展认证活动:
(1)认证机构具有认证委托人申请认证的QES认证范围的认可资格;
(2)认证委托人持有其他被认可的认证机构(原认证机构)颁发的带认可标识的QES认证证书(原认证证书);
(3)原认证证书处于有效期内,未被原认证机构实施暂停或撤销;
(4)原认证机构认证业务正常运行,不存在认可资格到期、被暂停或撤销的问题;
(5)认证机构应获得认证委托人初次认证审核报告或最近一次的再认证审核报告、监督审核报告、审核中发现的不符合及其纠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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