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系认证一站式服务专业机构出证,证书真实有效
一、核心违法事实
对信阳**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
程序遗漏:第一阶段审核报告未确认体系人数,违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关于“确认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的要求。
地址不符:认证证书载明的审核地址与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不一致,且未提供新地址的法律证明文件,违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1.2关于“提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及4.1.4关于“受理认证申请前审核材料”的规定。
对信阳**机械有限公司的违规行为**
审核中发现行车设备无有效证明文件,下发《不符合项报告》;
但提供的《起重机械产品合格证》显示设备制造完成日期为2024年3月5日,与2024年3月6日关闭不符合项的时间逻辑矛盾(设备无法在1天内完成购置、运输、安装调试),违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7.1.5.1关于“保留监视和测量资源适合性证据”的规定。
第一阶段审核报告指出“未识别外包过程”,要求整改;
第二阶段审核报告称问题已整改,并于2024年3月11日颁发认证证书;
但实际提供的《产品喷漆外包协议》签订时间为2024年10月6日-7日,晚于审核和获证时间,与事实不符,违反《质量管理体系要求》(GB/T19001-2016)8.4关于“外部提供过程控制”的规定。
程序遗漏:第一阶段审核报告未确认体系人数,同样违反《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
外包过程造假:
设备验证逻辑矛盾:
二、处罚依据
法律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认证机构“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应责令改正,处5万-20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停业整顿或撤销批准文件。
裁量基准:
参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和裁量基准(2025版)》6.1.3,对“减少、遗漏程序”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处5万-9.5万元罚款。
三、处理意见
结合违法事实,平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议:
责令****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处以罚款5万元(按裁量基准下限执行)。
四、核心事实梳理与争议焦点
问题一:第一阶段审核报告未确认体系人数
规则依据
2016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4.3.3.2明确要求第一阶段审核需确认“体系覆盖范围内有效人数”。
但4.4审核报告条款未强制要求将人数确认写入报告,仅需“描述审核活动的主要内容”。
2025新版规则官方解读进一步明确,第一阶段审核报告可不包含全部条款内容。
认证机构立场
机构在审核通知书、计划、记录表中均已确认体系人数,但未在报告中体现。
认为地方局处罚依据与规则实际要求存在偏差。
问题二:注册地址与审核地址不一致
规则要求
4.1.2要求申请组织提交法律地位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若多场所活动需附加场所证明。
4.1.4强调认证机构需审核材料完整性,但未明确禁止“同一区内地址变更”。
实际情况
获证组织因经营调整将地址从南京路1609号迁至南京大道东段(同属平桥区,距离<5公里),未跨区且非多场所。
机构已收集营业执照,企业未列入失信名单,符合受理条件。
信阳市未开放“一照多址”登记,但省内其他城市(如漯河、安阳)已实施,企业迁移属合理经营行为。
问题三:喷漆外包协议时间矛盾
争议点
2023年6月已与信阳联申公司签订协议,2024年3月审核时已关注该协议;
2024年10月与信阳津乾公司签订的新协议与审核无关,属监督审核资料混淆。
地方局认为机构使用2024年10月签订的协议(有效期三年)作为2024年3月审核证据,时间逻辑矛盾。
但机构澄清:
问题四:行车设备合格证时间矛盾
争议点
设备实际使用已久,合格证因丢失后补办,补办日期为2024年3月6日(公章真实);
机构仅要求企业提供合格证,未参与补办过程,时间矛盾系企业行为导致。
地方局指出行车合格证制造日期为2024年3月5日,但机构于3月6日关闭不符合项,认为设备无法在1天内完成购置、运输、安装调试。
机构澄清:
核心争议总结
规则执行与处罚依据的冲突
地方局处罚主要基于“程序遗漏”和“证据造假”,但机构认为部分问题(如人数确认、地址变更)符合规则或属合理操作,部分问题(如协议时间、设备合格证)存在信息混淆。
新版规则对第一阶段报告内容的放宽与地方局严格执法形成矛盾。
认证机构申诉理由
已确认体系人数,但未写入报告;
地址变更属同一区内合理调整,且机构已履行材料审核义务;
喷漆协议时间矛盾系监督审核资料误用;
行车合格证问题由企业补办导致,机构无主观过错。
法律程序进展
机构已提起听证和复议,争议焦点在于地方局处罚是否符合规则本意及事实认定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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