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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规定:
5.4.3 多场所抽样方案
5.4.3.1认证机构应建立并实施文件化的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的规则,策划并保留多场所组织的抽样及审核时间确定的记录。
5.4.3.2 多场所抽样应基于与认证委托人活动或过程性质相关的 QMS 风险的评价。
5.4.3.3对涵盖相同活动、过程及QMS风险类型的多个相似场所可进行抽样审核,抽样数量应不少于按以下方法计算的结果:
(1)初次认证审核: Y=√x
(2)监督审核: Y=0.6√x
(3)再认证审核: Y=0.8√x
注:其中Y为抽样的数量,结果向上取整;
X为相似场所的总体数量。
5.4.3.4对多个非相似场所,则不应抽样,初审和再认证审核应当逐一到各场所进行审核。
监督审核应抽取不少于30%的场所进行审核,且每次审核均应包括中心职能部门。
第二次监督审核选取的场所通常不同于第一次监督审核所选取的场所。
5.4.3.5分场所审核人日的计算方法参见5.4.2,且现场审核时间不得少于依据附录B所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50%。新版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审核时间规定变化的解读
官方解读:
1.认证机构建立的多场所组织认证抽样规则,应包括多场所抽样的应用条件。
可应用抽样的多场所,抽样数量计算结果出现小数点均应进位,如可抽样多场所数量为3,按要求监督审核的抽样数量计算结果为1.04,抽样数量应为2。
2.认证机构根据各场所有效人数、QMS风险类型以及审核时间增减条件,按本规则5.4.2条款的要求分别确定中心职能部门和分场所的审核时间,其中分场所审核时间的减少量不能超过附录B确定的现场审核时间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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